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81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宛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锋。
被执行人:邓州市雄英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宛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州市雄英塑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保险等信息,经调查该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法人下落不明,已轮候查封该公司部分小型设备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常 新
审判员 潘清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