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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2执83号

马小梅与陕西金山电路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马小梅;陕西金山电路板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83号    

申请执行人:马小梅,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陕西金山电路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27。

法定代表人:林当权,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51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马小梅与陕西金山电路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金山电路板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马小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等费用1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元,其余13000元逾期未履行,其还应再承担执行费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金山电路板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10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建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雨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