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922执538号 贺应龙、贺望泉: 关于申请执行人贺应龙与被执行人贺望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湘092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望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贺应龙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应龙与被执行人贺望泉于2019年6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望泉于2019年6月17日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湘092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贺应龙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1800元已由被执行人贺望泉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