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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民保令6号

李海珍与赵大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珍;赵大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保令6号

申请人:李海珍,住天水市。

被

申请人:赵大刚,住天水市。 申请人李海珍与被申请人赵大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李海珍称,由于其丈夫赵大刚有家暴行为,时常对其进行殴打、谩骂,经过几次报警也没有引起被申请人的收敛,其在2019年6月14日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致身体多处受伤,赵大刚的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了人身安全,故请求法院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禁止被申请人赵大刚对申请人李海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赵大刚骚扰、跟踪、接触李海珍及其相关近亲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申请人李海珍与被申请人赵大刚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申请人向本院出示了受伤照片、医疗记录,本院依职权在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华歧镇派出所调取了李海珍的多次报警记录,并向出警警官询问了李芳琴受伤的情况,能证明赵大刚对李海珍实施了暴力行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海珍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赵大刚对申请人李海珍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赵大刚骚扰、跟踪、接触李海珍及其相关近亲属。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赵大刚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赵玉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月娟

书 记 员 马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