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26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立,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业江,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汪慧,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微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业江、汪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汪慧签收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业江下落不明,本院又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存款,并2019年3月22日扣划汪慧银行存款92481元、微信存款3083.52元,被执行人汪慧另偿还现金15985.48元,共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0000元,付执行费1550元。被执行人汪慧的保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业江的工商登记、证券信息,未发现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信息、持有的证券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业江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业江名下有登记车辆。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到被执行人张业江所在社区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张业江及其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公积金管理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业江的房产登记及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张业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张业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共计受偿110000元,未受偿17239.71元及迟延履行金。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业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儒英
审判员 蒋宝坤
审判员 满孝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中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