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4005号
原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总饭庄,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L0982484-2。
法定代表人:王兴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君,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胡立军,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总饭庄与被告胡立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总饭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总饭庄负担。
审判员 王瑞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