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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6657号

李海与赵文萍、孟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海;赵文萍;孟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6657号

原告:李海,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赵文萍,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孟俊峰,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李海与被告赵文萍、孟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李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以原、被告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被告也已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双方针对本案借款已无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李海负担。

审判员  申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