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6657号
原告:李海,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赵文萍,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孟俊峰,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李海与被告赵文萍、孟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李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以原、被告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被告也已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双方针对本案借款已无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李海负担。
审判员 申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