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1民初1395号之一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亿,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滕春阳,男,1989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滕春雷,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崔惠云,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春阳、滕春雷、崔惠云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滕春阳、滕春雷、崔惠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春阳、滕春雷、崔惠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1926元,财产保全费1408元,合计3334元,由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红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谢泽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