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30民初669号
原告: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快递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590898983。
法定代表人:舒孝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斌,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纳雍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香密欧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6MBOR8555H。
法定代表人:林炼深,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喜,贵州讼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纳雍县卫生健康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熊伯苹
书记员熊伯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