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01民初846号
原告:塔城市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拜格托别街丁香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琳琳,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塔城市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塔城市。
被告:石慢慢,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塔城市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慢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塔城市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市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邮寄费200元,合计229.6元,由原告塔城市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君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晓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