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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9571号

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胡东亮、李灵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东亮;李灵艳;王书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9571号

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法定代表人吕彬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艳菲,员工,住。

被告:胡东亮,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李灵艳,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王书现,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东亮、李灵艳、王书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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