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9571号
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法定代表人吕彬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艳菲,员工,住。
被告:胡东亮,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李灵艳,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王书现,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东亮、李灵艳、王书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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