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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28执157号

段凤群、罗寿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凤群;罗寿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328执157号

申请人:段凤群,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元谋县。

被执行人:罗寿雄,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昆明市。本院在执行段凤群申请执行罗寿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云2328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本案执行标的为126430元,申请执行费为1796元,合计128226元。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罗寿雄于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段凤群2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32593.5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282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云2328执1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兆林

审判员  李大荣

审判员  杨金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浩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