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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财保403号

临沂繁盛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临沂繁盛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财保403号

申请人:临沂繁盛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东南社区付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山前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临沂繁盛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所有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所有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临沂繁盛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