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卓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隆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代威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株洲汇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门面div>法定代表人何东。申请执行人湖南卓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汇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21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卓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株洲汇创化工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峰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3日和2019年6月4日二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株洲汇创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株洲市清水塘支行所开账户已被银行自行冻结,可用余额为负数;于2019年2月15日、6月13日分别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月18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保险收益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于2019年6月12日对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社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因欠债太多,公司经营状况差,已经处于停运状态,且不知道搬到哪里去了,其法定代表人何东暂时找不到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电话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卓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峰,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年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何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卓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峰,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9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卓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233245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68574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货款233245元为基数,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292.1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饶兴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 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