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04民初1777号

丁亚坤、邵立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8-2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亚坤;邵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204民初1777号

原告:丁亚坤,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邵立国,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地区。

原告丁亚坤与被告邵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亚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立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被告向原告分2次借款7万元整,缴纳个体经营旅店房租,约定2018年处还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不予还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整。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款合同》,其内容:“今天收到出借人丁亚坤(身份证号码:2302251982××××××××)以银行转账/现金的方式出借的¥52000元(人民币5.2万元整),于2017年1月30日归还。此钱用于:房租金。现已收到钱款,立此为据。若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管辖。借款人:邵立国(身份证号码:2326021979××××××××现住址:祥和园8-2-501户籍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地区北安市冠安社区5居民委9组7户电话:158424557862017年1月30日。”同日,被告出具一份《收条》,其内容为:“今收到:丁亚坤,现金或转账人民币(小写)¥52000元(大写)五点贰万元收款人:邵立国2017年1月30日”。2017年5月1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款合同》,“今天收到出借人丁亚坤(身份证号码:2302251982××××××××)以银行转账/现金的方式出借的¥18000元(人民币18000元整),于2017年5月1日归还。此钱用于:房租。现已收到钱款,立此为据。若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管辖。借款人:邵立国(身份证号码:2326021979××××××××现住址:甘井子区祥合园8-2-501户籍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地区北安市冠安社区5居民委9组7户电话:158424557862017年1月30日。”同日,被告出具一份《收条》,其内容为:“今收到:丁亚坤,现金或转账人民币(小写)¥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收款人:邵立国2017年1月30日”。之后,被告至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借款合同》、《收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对借款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合意,其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其约定及时还款,但逾期至今为偿还借款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邵立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亚坤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2150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忠文

人民陪审员  王维华

人民陪审员  许爱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 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