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623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琪,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社工作人员,住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继顺,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魏艳,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张红军,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黄天志,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朱霞,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武侯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天志、朱霞、魏艳、张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623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红军、魏艳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魏艳、张红军、朱霞、黄天志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抵押担保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400元、执行费4259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艳、张红军、朱霞、黄天志所有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朱霞、魏艳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市区的营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面积212.23平方米)、德阳市市区的营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面积249.45平方米)、德阳市市区的营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德: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积367.69平方米)、德阳市市区的营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德房: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470.80平方米)依法予以评估拍卖,经人民法院两次网络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本院遂依法提起网络变卖,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变卖中同意接收前述资产进行以物抵债,本院遂以(2018)川0623执656、6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执行人黄天志、张红军、朱霞、魏艳共同共有的登记于被执行人朱霞、魏艳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区共四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德房权: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共计1300.17平方米]作价828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被执行人黄天志、张红军、朱霞、魏艳所欠债务,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双方当事人协商用以缴纳前述资产物业管理费等的费用50000.00元,优先支付案件执行费85188.00元,实际抵偿8106012.00元(其中抵偿本金8000000.00元,利息106012.0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财产已处置完毕,对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剩余款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小明
审判员 陈明荣
审判员 彭玉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湘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