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329执531号

闫红英、黄永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红英;黄永进;张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9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闫红英,女,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黄永进,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张尽华,女,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红英与被执行人黄永进、张尽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9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义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