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9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闫红英,女,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黄永进,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张尽华,女,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红英与被执行人黄永进、张尽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9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义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