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121民初825号

周凤兰与魏全英、尹艳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凤兰;魏全英;尹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1民初825号

原告:周凤兰,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龙,系原告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楚火,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全英,女,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告:尹艳华(曾用名尹雁华),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同上。二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凤兰与被告魏全英、尹艳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周凤兰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凤兰负担。

审判员  廖大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静

书记员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