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91执153号

杨静、薛知省、徐海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5-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静;薛知省;徐海英;薛方根;薛国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薛知省,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执行人徐海英,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薛知省之妻,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执行人薛方根,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执行人薛国凯,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薛国凯、薛知省、徐海英、薛方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杨静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玉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