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薛知省,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执行人徐海英,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薛知省之妻,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执行人薛方根,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执行人薛国凯,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薛国凯、薛知省、徐海英、薛方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杨静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玉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