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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02民初4095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陆良县华辉商贸有限公司、郭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陆良县华辉商贸有限公司;郭文忠;陈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02民初409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鹏鹏(监护人),住。被告陆良县华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陆良县召夸镇棠梨哨村夹马石。法定代表人郭文忠。被告郭文忠,男,住陆良县。被告陈国华,男,住玉溪市红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忠(监护人)。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良县华辉商贸有限公司、郭文忠、陈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8.00元,减半收取计1464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晓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