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02民初409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鹏鹏(监护人),住。被告陆良县华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陆良县召夸镇棠梨哨村夹马石。法定代表人郭文忠。被告郭文忠,男,住陆良县。被告陈国华,男,住玉溪市红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忠(监护人)。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良县华辉商贸有限公司、郭文忠、陈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8.00元,减半收取计1464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晓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