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8568号
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22155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湲佳,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云亮,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永林,住重庆市巴**肖家巷。
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 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