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323民初935号
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福海县福海镇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严玉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收费室主任,住新疆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军,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住新疆福海县。
被告:金永峰,男,汉族,约45岁,住新疆福海县。 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永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计1023元,由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免交)。
审判员 马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