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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221执126号

李朋与时士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朋;时士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422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朋,1985年6月4日出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时士海,1968年5月7日出生,男,汉族,现住额敏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朋与被执行人时士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新422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978000元,诉讼费69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并报告财产;2、2019年2月3日、2019年5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3、2019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4、2019年6月17日,在额敏县查询了被执行人时士海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时士海在额敏县不动产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5、2019年6月17日,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财产情况;经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贾 世 强

审判员 那曾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茹  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