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24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
法定代表人:包洪,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汤德奇,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德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德奇于2019年6月1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汤德奇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述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624执11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姣
审判员 喻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