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91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4346U。
主要
负责人:陶建春,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文辉,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吴欢英,女,汉族,1982年12月30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欢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191执6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