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5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年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两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锦春。被执行人湖南喂你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川山坪镇石陂村。
法定代表人:李闯。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年华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喂你好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湘018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喂你好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报告了其财产情况。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5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5月7日委托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向汨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达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执行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喂你好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7894.82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沈伟武
审 判 员 陈南飞
审 判 员 潘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会文
书 记 员 李 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