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3民初2573号
原告:刘梦岩,女,汉族,1994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商水县。
被告:邝文敬,男,汉族,1995年2月27日,住商水县。
原告刘梦岩诉被告邝文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梦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邝文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梦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邝文敬偿还借款316000元整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0日,被告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21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106000元,共计借款316000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26万元,支付宝转账5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邝文敬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刘梦岩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9年4月10日被告邝文敬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银行转账记录13笔计款260000元,2019年3月7日支付宝转账36000元、3月14日转账20000元,计款56000元。经审理,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调查及原告陈述,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2月至4月,被告邝文敬以买房为由陆续向原告刘梦岩之夫戚春辉共计借款316000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13笔计款26万元,支付宝转账2笔计款56000元。被告于4月10日向原告刘梦岩出具借条一张,记载:我今在刘梦岩处借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用于购买房屋使用,利息按2分计算,借款人:邝文敬,2019、4、10。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被告邝文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刘梦岩主张借款316000元给被告邝文敬,有被告邝文敬出具的借条及原告之夫戚春辉向被告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为证。邝文敬没有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构成违约。刘梦岩诉请偿邝文敬还借款本金316000元,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条上写明按利息2分计算,应视为按月息2%计算,因此借款中的21万元应当按借条记载的月息2%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计算利息。其他106000元借款,由于双方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刘梦岩诉请邝文敬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其中的21万元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邝文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梦岩借款本金316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9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保全费2100元,共计8260元已由原告刘梦岩预交,由被告邝文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 凯
审判员 张天立
审判员 杜五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