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121刑初70号 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小名杰儿,山西省清徐县人,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告人王某,人称“老鹏”,山西省清徐县人,住山西省清徐县。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刑诉[2018]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晋012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王某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晋01刑终13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某、被告人杨某、王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与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署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个人汽车消费抵押合同》,从山西诺威兰集团运城瑞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奔驰车(×××)一辆,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根据合同约定,杨某从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435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但被告人杨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从2016年11月10日开始,连续逾期两期(于2016年12月23日还款)。 2016年12月21日,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杨某催收贷款、收回抵押车辆。 2016年12月31日,北京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外催人员胡波东、肖永福、褚文俊、乔宇驾驶×××比亚迪小轿车来到清徐县。1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奔驰车载被告人王某及张志国(因另案服刑)、董某行驶到孟封镇中学附近刘兴隆机械厂门口时,被肖永福等人驾驶的比亚迪车逼停。乔宇、胡波东、肖永福、褚文俊来到奔驰车前欲扣押该奔驰车时,与杨某发生冲突。杨某、王某、张志国、董某便对乔宇、胡波东、肖永福、褚文俊进行殴打。后杨某、王某、张志国对褚文俊进行殴打时,杨某用铁锤将褚文俊头部打伤。乔宇拦车跑到小武菜市场北门时,被拦截殴打,头部被刀砍伤。经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褚文俊头部损伤属轻伤一级。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附还款情况、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委托书(附催收报告)、胡波东等四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现场方位图、现场铁锤照片、现场视频截图、乔宇刀伤照片、比亚迪被踩踏照片、褚文俊伤情照片、杨某到案经过、办案民警与金融有限公司委托人乔宇短信记录、杨某前科、劣迹材料、释放证、证人董某、杨晋文、乔宇、胡波东、肖永福证言、被害人褚文俊陈述、被告人杨某、王某及张志国的供述与辩解、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刘兴隆机械厂视频、褚文俊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伙同张志国,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量刑情节: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劣迹;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认罪;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攻击被害人头部;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投案,部分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王某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认罪;2、其他:攻击被害人头部,已赔偿、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与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署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个人汽车消费抵押合同》,从山西诺威兰集团运城瑞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奔驰车(×××)一辆,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根据合同约定,杨某从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435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但被告人杨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从2016年11月10日开始,连续逾期两期(于2016年12月23日还款)。 2016年12月21日,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杨某催收贷款、收回抵押车辆。 2016年12月31日,北京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外催人员胡波东、肖永福、褚文俊、乔宇驾驶×××比亚迪小轿车来到清徐县。1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奔驰车载被告人王某及张志国(因另案服刑)、董某行驶到孟封镇中学附近刘兴隆机械厂门口时,被肖永福等人驾驶的比亚迪车逼停。乔宇、胡波东、肖永福、褚文俊来到奔驰车前欲扣押该奔驰车时,与杨某发生冲突。杨某、王某、张志国、董某便对乔宇、胡波东、肖永福、褚文俊进行殴打。后杨某、王某、张志国对褚文俊进行殴打时,杨某用铁锤将褚文俊头部打伤。乔宇拦车跑到小武菜市场北门时,被拦截殴打,头部被刀砍伤。经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褚文俊头部损伤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12月28日投案,2018年12月18日赔偿了被害人褚文俊,被害人褚文俊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某、王某予以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8月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 又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被告人王某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清徐县公安局清公受案字(2017)第000010号、000002号《受案登记表》、清徐县公安局清公立字(2017)第000462号《立案决定书》、清徐县公安局孟封镇派出所《关于12.31寻衅滋事案出警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杨某情况说明、杨某还款情况说明、个人汽车消费代款合同一般条款、贷款申请表、个人汽车消费抵押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杨某电催催记报告、工作证明、杨某录音、授权委托书)、北京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证明》、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杨某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询问褚文俊、乔宇、肖永福、胡波东、董某、杨晋文、张志国笔录、清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清)公(法)鉴(伤)字(2017)15号《鉴定文书》、胡波东、褚文俊、乔宇、肖永福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现场平面图、案发现场视频截图、斧子照片、清徐县公安局孟封派出所《情况说明》、《视频来源情况说明》、受害者受伤照片、车辆受损照片、清徐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清徐县公安局民警闫永胜同北京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起生短信记录截屏照片、领条、清徐县公安局2017000029《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清徐县公安局清公行罚字(2012)第0002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徐县公安局《到案经过》、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并看刑释字(2015)第015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杨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伙同张志国等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已赔偿被害人,被告人杨某、王某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劣迹、伤及被害人的头部,被告人王某伤及被害人头部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等情况,可以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铁锤(特征为木柄,约30公分长)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志家
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
人民陪审员 李青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彦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