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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民初244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与王绍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王绍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81民初244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金康东道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809452060M

负责人:李新,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岳鹏,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绍冬,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与被告王绍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绍冬偿还截至2019年3月7日累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44615.16元、利息2628.25元、罚息2367.96元,合计49611.37元并支付清偿之日大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实际金额以银行系统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6日被告王绍冬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截止到2019年3月7日被告拖欠原告本金、利息、罚息共计49611.378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不能提供被告王绍冬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绍冬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简广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一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