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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执恢203号

郑某某、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艾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67年0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被执行人艾某某,男,1964年0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河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5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经查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艾某某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又不能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50000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