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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执469号

蒲彦涛、蒲兰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彦涛;蒲兰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1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蒲彦涛,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蒲兰涛,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生,住扶沟县。申请执行人蒲彦涛与蒲兰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6日作出的(2019)豫162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蒲兰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彦涛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9年4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蒲兰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3、2019年3月15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28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蒲兰涛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构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9年3月15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5、2019年4月2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6、2019年4月11日向税务管理部门查询税务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蒲彦涛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蒲彦涛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蒲兰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6月13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查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蒲兰涛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蒲彦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蒲兰涛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蒲兰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李艳红

审判员  高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