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2562号
原告:邢会珍,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武显(原告丈夫),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明,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红义,男,住新野县。
被告:秦某某,汉族,住新野县。
法定代理人:秦红振、王小娟,住新野县。
被告:秦红振,住新野县。
被告:王小娟,住新野县。
原告邢会珍与被告秦某某、秦某某、秦红振、王小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邢会珍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会珍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会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