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4481号
申请人:宋磊,男,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沈洁龙,男,汉族,住宜阳县。本院在执行宋磊与沈洁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沈洁龙名下所有车牌号豫C×××**、豫C×××**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沈洁龙名下所有车牌号豫C×××**、豫C×××**车两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凌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