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9001执4481号

宋磊、沈洁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磊;沈洁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4481号

申请人:宋磊,男,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沈洁龙,男,汉族,住宜阳县。本院在执行宋磊与沈洁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沈洁龙名下所有车牌号豫C×××**、豫C×××**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沈洁龙名下所有车牌号豫C×××**、豫C×××**车两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凌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