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151号
原告:张宝,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申为波,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张宝与被告申为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张宝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9)鲁1103民初151号,裁定将被告申为波在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西潘家村村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14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宝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7元,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取600元,减半收取3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1520元,由原告张宝负担。
审判员 易秀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存委
书记员 王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