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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执恢345号

姚志祥、白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志祥;白云;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姚志祥。申请执行人白云。被执行人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81民初61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左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诗谱

书记员熊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