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姚志祥。申请执行人白云。被执行人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81民初61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左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诗谱
书记员熊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