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2722民初第1208号

赵金山与刘小飞、赵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金山;刘小飞;赵宏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722民初第1208号

原告:赵金山,男,汉族,住精河县,电话:157XX****XX。

被告:刘小飞,男,汉族,住精河县,电话:138XX****XX。

被告:赵宏卫,男,汉族,住精河县,电话:18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山与被告刘小飞、赵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金山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山因与被告刘小飞、赵宏卫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原告赵金山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金山负担。

审判员  鲁芳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娜菲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