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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执63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黄耀耀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黄耀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91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4346U。

主要

负责人:陶建春,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文辉,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黄耀耀,男,汉族,1992年10月0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耀耀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191执63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