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310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杨先金,女,苗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熊志国,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吉首市。杨先金诉熊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湘310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先金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向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向被执行人熊志国所在社区调查其财产状况,向湘西自治州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熊志国的公积金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熊志国在公积金中心无开户账户,向保险公司调查被执行人熊志国的收益性投保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熊志国无收益性投保,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熊志国是否有股息分红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股息分红,并查询被执行人熊志国的证券开户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无股票。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4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娟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38000元及利息,全部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吉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