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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743号

太康县人民法院、何明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太康县人民法院;何明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太康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太康县支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援。

被执行人:何明华,男,1974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何明华罚金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7刑初8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何明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何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向本院报告近一年来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何明华至今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李豪杰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何明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何明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627刑初810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何明华负有继续向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被执行人何明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振宁

审判员  万方超

审判员  王晨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