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302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贾建云,男,汉族,1954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民。
被执行人:候海斌,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蔡卫雅,女,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申请执行人贾建云与被执行人候海斌、蔡卫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阜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候海斌、蔡卫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贾建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190元。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2019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贾建云与被执行人候海斌、蔡卫雅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建云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恢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相逢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翟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