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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2执恢32号

贾建云与候海斌、蔡卫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贾建云;候海斌;蔡卫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302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贾建云,男,汉族,1954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民。

被执行人:候海斌,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蔡卫雅,女,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申请执行人贾建云与被执行人候海斌、蔡卫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阜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候海斌、蔡卫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贾建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190元。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2019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贾建云与被执行人候海斌、蔡卫雅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建云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恢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相逢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翟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