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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2民初1207号

刘月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月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02民初1207号

原告:刘月芳,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娇,保定市莲池区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4471K。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月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月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娇、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月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损317656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为冀F×××××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21000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间自2019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2019年4月10日,原告驾驶冀F×××××车辆在保定市交叉口处与尹爽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原告车辆损失为317656元。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合理合法的赔偿,不负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0日21时20分,原告刘月芳驾驶冀F×××××小型客车沿保定市乐凯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北三环107国道交叉口处向西左转弯掉头时,与沿乐凯大街由北向南尹爽驾驶的冀F×××××的小型客车相撞,致刘月芳、尹爽受伤,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月芳负全部责任,尹爽无责任。经原告与被告共同委托公估公司对冀F×××××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189373元,公估费13300元。冀F×××××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321000元)及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为原告。原告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均在有效期限内。对于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主张车损鉴定报告只是对车辆损失的估计,应提交修车发票,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 上述事实,有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公估报告、公估费票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月芳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事故车辆不存在免赔情形,被告应在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内依法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公估报告系原告与被告共同委托公估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的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189373元。被告主张原告提供修车发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公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予以确认。公估费13300元属于为查明和确定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请将赔偿款及诉讼费打入原告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保定复兴中路支行、账号:62×××24),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月芳车辆损失189373元、车损公估费13300元,共计2026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4元,减半收取3032元,由原告刘月芳负担109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19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