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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5107号

王小波与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小波;程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5107号

原告:王小波,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程靖,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王小波与被告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小波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小波负担。

审判员  刘小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凤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