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5107号
原告:王小波,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程靖,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王小波与被告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小波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小波负担。
审判员 刘小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凤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