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2393号
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展大道189号安吉华尔街工谷1号楼C座4层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423720。
法定代表人:程维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黎伟新,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南宁市江南区,现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胡鲜英,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兴宁区,现住南宁市兴宁区。
第三人: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00498523879H。
法定代表人:覃寿芳 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维新、胡鲜英,第三人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亚鹏
人民陪审员 高济昌
人民陪审员 方 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虹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