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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7民初2393号

胡鲜英、黎伟新、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鲜英;黎伟新;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2393号

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展大道189号安吉华尔街工谷1号楼C座4层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423720。

法定代表人:程维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黎伟新,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南宁市江南区,现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胡鲜英,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兴宁区,现住南宁市兴宁区。

第三人: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00498523879H。

法定代表人:覃寿芳 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维新、胡鲜英,第三人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广西深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亚鹏

人民陪审员  高济昌

人民陪审员  方 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虹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