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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民初3262号

娄底市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娄底市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02民初3262号

原告:娄底市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南贸西街**。

法定代表人:尹旭冰。

被告:樊杰,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娄底市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娄底市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跃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细宁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