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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保972号

赵建伟与杨浩、王书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建伟与杨浩、王书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保972号申请保全人:赵建伟,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住荥阳市京城办郑上路**院**楼**。被保全人:杨浩,男,1993年7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住,住荥阳市京城办索河路****楼**/div>被保全人:王书菊,女,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住荥阳市,住荥阳市京城办索河路****楼**v>赵建伟与杨浩、王书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保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先行以财产保全案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杨浩、王书菊名下银行存款252525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新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