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325行审408号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魏晓声,局长。被执行人朱德芳,男,汉族,居民,住费县。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8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朱德芳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费某执罚字[2018]TD0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049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049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朱德芳于2012年5月3日在费县梁邱镇孔家汪村村东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砖混结构二层楼房,共占地面积21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049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朱德芳作出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2.32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于2018年12月6日将该处罚决定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049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费综执罚字[2018]TD049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费综执罚字[2018]TD0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1、2项,由费县梁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在实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朱德芳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淑福
审判员 孙 侠
审判员 张文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敬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