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9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刘军霞,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申请执行人:白琳,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刘军霞与被执行人白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的(2018)豫1329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白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军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白琳负担。”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白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白琳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状况等进行查控,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白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新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白琳名下房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白琳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刘军霞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白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白琳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军霞,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军霞对本院执行不持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凭据、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白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刘军霞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白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9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义丹
审判员 吕志侠
审判员 田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