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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8执684号之二

赵同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同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8执684号之二

被执行人:赵同才,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关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同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同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亓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