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8执684号之二
被执行人:赵同才,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关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同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同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亓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