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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7执保211号

济宁市隆琪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吴效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济宁市隆琪新能源有限公司;吴效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27执保211号申请保全人:济宁市隆琪新能源有限公司被保全人:吴效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7民18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窦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海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