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1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刘玮,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法定代表人段昌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申请执行。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70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方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42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案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通 关注公众号“”